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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莜抱抱鞋业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童辉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447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莜抱抱鞋业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童辉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温州市莜抱抱鞋业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童辉鞋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4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莜抱抱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鞋都****地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99GL217。

法定代表人:蒋月华。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童辉鞋行,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建设西路**鸿顺德国际商贸城C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7FTJX0R。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莜抱抱鞋业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童辉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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