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3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地址: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路与经贸路交叉口东/div>被告:周伟忠,该公司唯一投资人。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伟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伟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