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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977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新讯通讯设备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97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雅灵,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新讯通讯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龚照军,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新讯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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