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92刑初6号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乐君,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小誉办公耗材”淘宝店经营者,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洋,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乐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澎、李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姜乐君及其辩护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姜乐君在自己经营的“小誉办公耗材”淘宝店销售假冒“惠普”注册商标的硒鼓,期间,被告人姜乐君向王某1、杜某、董某等人销售。
2020年4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姜乐君库房内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惠普”注册商标的成品硒鼓582个,半成品硒鼓65个,假冒商标包装1948个,惠普硒鼓鼓体标签16810个。
经辽宁宁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姜乐君销售金额为74193.30元,尚未销售硒鼓销售金额为7506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姜乐君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乐君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指认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鉴定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明惠普公司的注册情况及打假公司的资质情况、淘宝购买记录、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淘宝店销售订单信息、聊天记录、个人账户银行流水、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姜乐君上线物证材料等书证,证人张某、王某1、鲍某、贾某、王某2、董某、杜某、李某、相某、范某、龚某的证人证言,辽宁宁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姜乐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乐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姜乐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乐君自愿缴纳罚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姜乐君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乐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物品及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戴及英人民陪审员 魏 敏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雷雪冬书记员张韦男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