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81号 原告:梁钊国,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佛山市正能量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高路崇南段之北黎涌开发区致盈商业广场内****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45242307。
法定代表人:傅绮琪,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二:浙江天猫有限网络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梁钊国与被告佛山市正能量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能量公司)、被告浙江天猫有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
梁钊国要求判令:1.正能量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梁钊国专利号为ZL20183069××××.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涉案库存产品、生产设备和模具;
2.天猫公司删除正能量公司店铺内侵权商品链接;
3.正能量公司赔偿梁钊国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4.正能量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梁钊国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正能量公司赔偿梁钊国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0年9月15日,正能量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后正能量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管辖异议申请。
2020年9月23日,梁钊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钊国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钊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钊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