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702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喻桑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马祯。
被告:广州耀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亮。
被告:吴四云,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喻桑妮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耀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吴四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