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1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道口快乐购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南海花园楼下。
经营者:任彩红,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征征,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县道口快乐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