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477号之二原告:邵华良,男,1986年12月17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奇,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敬,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爱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颜熙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华良与被告江苏爱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华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邵华良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华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5元,减半收取70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03元,由原告邵华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