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54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XT。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惠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旭明科技园407一社会信用代码×××73J。
法定代表人:黄龙。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惠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