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67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冠玛洁具卫浴经销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
经营者:刘书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冠玛洁具卫浴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晓英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