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66号原告:高巍,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耐科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硅谷动力**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0H。
法定代表人:张志敏。
原告高巍诉被告深圳市耐科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3××××.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高巍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巍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巍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高巍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巍负担,原告高巍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2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