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21号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宝诗丽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郑宅镇三郑园区锁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苏芬,总经理。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宝诗丽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