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36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穿久洲贸易商行,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林光村镇府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48J。
法定代表人:陈良林。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唐利君鞋类批发部,住所地,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会信用代码×××F3E。
经营者:唐利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穿久洲贸易商行、阜阳市颍泉区唐利君鞋类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