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27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苏宁生活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告: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双堠店,住所,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双堠镇驻地千惠购物中心div> 主要负责人:张效波。
被告: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住所,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双堠镇驻地千惠购物中心div> 主要负责人:高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双堠店、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