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07、1008号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F。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绿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城工贸御安厂区**办公楼****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K。
法定代表人:张清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绿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两案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