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817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16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丰都县红舞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附**3-1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31630779X。
法定代表人:毛国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红舞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04日立案。
经本院调解,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