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3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东来百货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滑县大寨乡大寨村南街路**百货大寨店”店铺)。
投资人:任航,个人独资企业。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东来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9月9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