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86号原告:广州车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博仕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恽某1。
被告:常州众达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恽某2。
被告:广州驰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广州车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常州博仕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常州众达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广州驰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车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广州车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广州车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车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车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