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602执1197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谭军强,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院在执行谭军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冻结了谭军强名下存款账户,现因案件需要,解除对谭军强名下存款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军强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薛中卫书记员程思维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