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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富缔浴足店、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259号
案件名称新都区富缔浴足店、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都区富缔浴足店;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知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都区富缔浴足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物流大道********。

经营者:付丽,女,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杰,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敏丽,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都区富缔浴足店(以下简称富缔浴足店)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控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缔浴足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富侨控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富侨控股公司负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1.富缔浴足店在招牌、店内墙壁以及床单、被套上使用的是“富侨印象”或“富桥印象”标识,且标识中文字的字体、大小都一致,并未突出使用“富桥”或“富侨”,且涉案注册商标在成都市乃至四川省范围内并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富缔浴足店虽然使用了“富侨”和“富桥”文字,但并不会构成近似且造成混淆,一审判决认定富缔浴足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即使富缔浴足店构成商标侵权,由于富缔浴足店营业时间短、营业场所小,并未有盈利,故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

富侨控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富侨控股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富缔浴足店停止使用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和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拆除店内带有与“富侨”“富桥”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店招、门头,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识;

2.判令富缔浴足店赔偿富侨控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包括调查取证费用178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2万元);

3.判令富缔浴足店在《成都晚报》《华西都市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20cm。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富侨控股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胡芝容,成立于2011年10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经营足浴室、茶座,保健按摩等。

一、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及知名度情况 2002年11月7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保健公司)注册了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该商标由红色五角星与下方的黄色飘带组成,红色五角星内有一黄色圆环,黄色圆环内为蓝底及纵向排列的白色“富侨”字样;

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按摩(医疗)、保健、理疗等;

2012年8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富侨控股公司;

2019年1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辰希公司);

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2年11月6日。

2013年2月7日,重庆辰希公司取得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按摩(医疗)、保健、理疗、疗养院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27日。

2019年1月13日,重庆辰希公司与富侨控股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重庆辰希公司将包括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在内的若干商标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富侨控股公司使用。

2019年3月20日,重庆辰希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特委托富侨控股公司就其受让的包括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在内的四枚商标,对发生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以富侨控股公司的名义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006年12月7日,富侨保健公司取得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按摩(医疗)、保健、理疗、疗养院等,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26年12月6日;

2012年8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富侨控股公司。

2014年9月4日,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4年10月、2007年12月、2010年12月,“富侨及图”商标三次被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有效期分别为2004年10月至2007年10月、2007年12月6日至2010年12月5日、2010年12月17日至2013年12月16日。

重庆市品牌学会和重庆市星级品牌评价活动组委向富侨控股公司颁发的《星级品牌评价证书》载明,“富侨及图”商标为五星品牌。

2008年至2016年,富侨保健公司先后与数名案外人签订《连锁加盟合同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连锁加盟合同书》约定,富侨保健公司特许被特许人在一定范围内开设连锁店,并有偿使用富侨保健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服务标识、经营技术、装饰风格及相关产品使用权,总营业面积为1000-1200平方米,特许期限为五年,富侨保健公司向被特许人收取商标使用费20万元,签订合同后双方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作为《连锁加盟合同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富侨保健公司将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在一定范围内有偿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五年,被许可人须向富侨保健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20万元。

富侨保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芝容,成立于2000年3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经营足浴、茶座,保健按摩等。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 富缔浴足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付丽,成立于2018年1月24日,经营范围为足浴服务。

2018年3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以下简称国力公证处)公证员杨某、工作人员杨晓乐及富侨控股公司的代理人简庭到达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华都九龙广场六楼“富侨印象”店铺,上述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消费后当场取得盖有“新都区富缔浴足店”的“收款收据”一张(号码:6113247)及商户名为“富侨印象3D影院足疗”的POS签购单一张,公证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保全,并对该店的店招、内部环境、价目表等进行拍照。

2018年6月28日,国力公证处作出(2018)川国公证字第7226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所附照片显示,该店铺进门处的标贴使用了“富侨茶楼浴足”标识,店招、广告架、接待台及店内墙壁上使用了“富侨印象”标识,广告架使用了“富侨”文字及图样,被套、床单上使用了“富桥印象”等字样。

富缔浴足店在一审民事答辩状中认可其在经营场所中使用了“富侨印象”等字样。

2018年4月4日,富侨控股公司的代理人卢倩向国力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相关网页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卢倩在国力公证处办公室一台正常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打开桌面的360安全浏览器,在百度搜索栏处输入“美团网”,在美团网首页面搜索栏处输入“富侨印象3D”后查看浏览网页,该网页显示:“富侨印象3D影院足疗新都区蓉都大道华都九龙(传化国际新城)电话:028-623××××9”,“商家优惠促销”载明了5款套餐:“精品全息足疗、120分钟超值已售104售价159元,单人精品减压足疗已售31售价119元,足疗已售55售价89元,芳香全息泰式养生110分钟超值已售1售价239元,单人精品中式全身SPA已售1售价199元”,页面还显示有“富侨”文字及图标识。

在百度搜索栏处输入“大众点评”,在大众点评网首页面搜索栏处输入“富侨印象3D”查看浏览网页,该网页显示:“富侨印象3D影院足疗地址:蓉都大道华都九龙(传化国际新城)电话028-623××××9”,“优惠促销”载明了以下套餐:“精品全息足疗、120分钟超值已售26售价159元,单人精品减压足疗售价119元,足疗已售13售价89元,单人精品中式全身SPA售价199元”,页面还显示有“富侨”文字及图标识。

该公证书载明:“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截屏打印件系卢倩在本公证员陆某及本处工作人员李林面前操作所得,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2018年6月26日,国力公证处作出(2018)川国公证字第71170号公证书。

富侨控股公司为制止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富侨控股公司作为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富缔浴足店是否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

2.富缔浴足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富缔浴足店是否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的问题 根据(2018)川国公证字第72260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店招为“富侨印象”的店铺地址与富缔浴足店的工商登记地址一致,现场取得的收款收据上盖有“新都区富缔浴足店”的印章,POS签购单上的商户名为“富侨印象3D影院足疗”,富缔浴足店亦认可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富侨印象”字样等标识,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富缔浴足店在其所经营的店铺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

根据(2018)川国公证字第71170号公证书的记载,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上店铺的名称均为富侨印象3D影院足疗,地,地址与富缔浴足店的工商登记地址一致与前述公证所得POS签购单上的商户名和店铺店招“富侨印象”相互印证,能够与(2018)川国公证字第72260号公证书显示的信息形成对应关系,亦能证明富缔浴足店在上述网站的店铺内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

二、关于富缔浴足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富缔浴足店主要经营足浴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按摩、保健属于相同服务类别。

富缔浴足店在店铺进门处的标贴上、广告架、接待台、店内墙壁及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的店铺名称中使用“富侨”字样标识,虽然上述标识与富侨控股公司享有权利的第3959241号“富侨”文字商标中的字形存在区别,但两者读音、字数、含义均一致,排列使用方式并无实质性差异,故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富缔浴足店还在店铺的广告架及美团网、大众点评网店铺内使用了纵向排列的“富侨”字样,“富侨”外围有一个五角星,五角星有一个圆环,包围着“富侨”二字,五角星下方有一条飘带,飘带上有“FUQIAO”字样,其中广告架上的“富侨”二字及圆环为黄色、五角星及“FUQIAO”为暗红色、飘带为白色。

上述标识与富侨控股公司享有权利的第1967348号注册商标相比,“富侨”二字的文字及读音是该商标的核心内容,两者的主要呼叫部分、构图及“富侨”二字的读音、字数、含义均一致,虽然在飘带上含有字母、颜色上存在差异,但两者都具有文字、圆环、五角星及飘带的要素,故上述图文标识在整体上与第196734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富缔浴足店亦在床单、被套上使用“富桥”二字,虽然上述标识与富侨控股公司享有权利的第4010037号“富桥”文字商标中的字形存在细微区别,但两者读音、字数、含义均一致,排列使用方式并无实质性差异,故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考虑到富侨控股公司以及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较高的知名度,上述被控侵权标识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富缔浴足店在其经营场所内及相关网站上使用“富侨”“富桥”字样及图文标识,属于侵犯第3959241号“富侨”、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及第4010037号“富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富缔浴足店辩称,富侨控股公司仅通过加盟、授权使用“富侨”等商标的方式谋取利益,不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富侨控股公司已举示了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及知名度等相关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富缔浴足店的辩称不予采纳。

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富侨控股公司关于富缔浴足店侵犯第3959241号“富侨”、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及第4010037号“富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予以支持;

对富缔浴足店的相反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富缔浴足店侵犯了富侨控股公司享有的第3959241号“富侨”、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4010037号“富桥”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富缔浴足店应当承担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富侨”“富桥”文字及图文标识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富侨控股公司主张富缔浴足店应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因判令富缔浴足店停止使用“富侨”“富桥”标识,已足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商誉、消除不良影响的目的,故一审法院对于富侨控股公司的该项诉请不再予以单独支持。

就赔偿数额而言,富缔浴足店虽然辩称其营业时间较短,营业场所较小,并未盈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因富侨控股公司既未证明其损失大小,也未证明富缔浴足店侵权所得利润,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富缔浴足店在其网络店铺销售相关套餐的价格、数量以及富缔浴足店的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和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及未到庭应诉等情节,同时考虑富侨控股公司进行证据保全、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并参考富侨控股公司提供的加盟合同中约定的加盟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4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一、富缔浴足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富侨控股公司第3959241号、第1967348号、第40100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富缔浴足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富侨控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万元;

三、驳回富侨控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富侨控股公司负担2920元,富缔浴足店负担438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富缔浴足店是否实施了侵犯富侨控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一、关于富缔浴足店是否实施了侵犯富侨控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富缔浴足店主要经营足浴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按摩、保健属于相同服务类别。

富缔浴足店未经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店招上、广告架、接待台、店内墙壁及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的店铺中使用了“富侨印象”标识,在被套、床单上使用了“富桥印象”的标识,由于上述标识中“印象”字样并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该标识中具有区分服务来源作用的字样为“富侨”或“富桥”,而该字样与富侨控股公司享有权利的第3959241号“富侨”文字商标、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注册商标、第4010037号“富桥”文字商标构成近似。

考虑到富侨控股公司以及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富缔浴足店使用的上述标识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富缔浴足店在其经营场所内及相关网站上使用“富侨印象”“富桥印象”标识,属于侵犯第3959241号“富侨”、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及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法有据。

二、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的问题 由于富缔浴足店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富缔浴足店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因富侨控股公司既未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证明富缔浴足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富缔浴足店在其网络店铺销售相关套餐的价格、数量以及富缔浴足店的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和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以及富侨控股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参考富侨控股公司提供的加盟合同中约定的加盟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富缔浴足店赔偿富侨控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富缔浴足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新都区富缔浴足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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