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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761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终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

法定代表人:陈恩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南开发区枫庄路iv> 法定代表人:杨永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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