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202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淼,男,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毕业,群众,系浙江指天电器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董海山,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淼及辩护人董海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邓淼以59000余元的价格多次向侯二强等人销售假冒正泰、德力西商标的双电源开关。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邓淼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邓淼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九万元。
被告人邓淼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中也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指控邓淼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但是认为本案的犯罪数额应当为56000元,退赃金额应当按照邓淼供述其实际获利的金额即20000元,并认为公诉机关建议的罚金数额过高。
鉴于邓淼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邓淼多次向侯二强、张付民销售假冒“正泰”、“德力西”商标的双电源开关。
其中,2017年邓淼向侯二强销售假冒“正泰”商标的双电源开关,每台价格240元,销售金额为17000余元;
2017年邓淼向张付民销售假冒“德力西”商标的双电源开关,张付民通过工商银行向邓淼转账支付26940元;
2019年邓淼向侯二强销售假冒“正泰”商标的双电源开关,侯二强通过田小芳的账户向邓淼转账12500元。
2019年9月18日,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报案。
2019年10月2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乐清市柳市镇将邓淼抓获到案,并被临时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另查明,商标“德力西”注册号:第6229206号,注册人名称: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德力西大厦),注册日期:2010年3月21日,有效期至2020年3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0日。
商标“正泰”注册号:第3849950号,注册人名称: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工业区正泰大楼,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3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异地临时羁押证明、涉案电源开关鉴定证明等书证,证人项臻坡、许某、王某、李某1、张某、谷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淼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应当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邓淼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系初犯,依法从宽处理。
对辩护人以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邓淼违法所得56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