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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祥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民终2915号
案件名称杨志祥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杨志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民终2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祥,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志祥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7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志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在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志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志祥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杨志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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