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00号之一 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90788451F(1-1)。
法定代表人:袁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谷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金星大厦**F7-D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FHWX5。
法定代表人:王洁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谷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3045元,由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