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2民初69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雯慧,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建区平盛五金水暖店,经营场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
经营者:徐美平,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区平盛五金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建区平盛五金水暖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