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202号移送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傅广印,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执行人:黄宗瑶,男,1985年1月9日生,汉族,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
被执行人:陈细梅,女,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执行人:王恒勋,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执行人:冯俊杰,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被执行人:冯学江,男,1983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执行人:邹海峰,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龙潭镇。
被执行人:许鸿明,男,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陈晓佳,男,1992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执行人:许荣海,男,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龙潭镇。
被执行人:周大春,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执行人:郭永昌,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大名县。
被执行人:刘欢,男,1989年8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周伟,女,1990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倪水金,男,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杨成刚,男,1979年10月16日生,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杨成超,男,1981年4月18日生,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陈晓梅,女,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商玉田,男,1963年12月3日生,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荆波,女,1977年11月12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秦宏伟,男,1983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田荧,女,1983年10月14日生,户籍地辽宁省西丰县。
被执行人:崔晓峰,男,1979年8月23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
傅广印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刑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傅广印...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黄宗瑶...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人冯俊杰...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四.被告人陈晓佳...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
五.被告人杨成刚...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六.被告人陈晓梅...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七.被告人荆波...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
八.被告人邹海峰...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九.被告人许鸿明...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十.被告人商玉田...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十一.被告人刘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十二.被告人郭永昌...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十三.被告人杨成超...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十四.被告人秦宏伟...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十五.被告人崔晓峰...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十六.被告人陈细梅...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十七.被告人王恒勋...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十八.被告人冯学江...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十九.被告人许荣海...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十.被告人周大春...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周伟...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十二.被告人倪水金...并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十三.被告人田荧...并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十四.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继续追缴傅广印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陈细梅、王恒勋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陈晓佳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许荣海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郭永昌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杨成刚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杨成超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秦宏伟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均予没收,上交国库。
二十五.被告人傅广印、陈细梅、王恒勋共同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各项费用、登报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8663元;
被告人黄宗瑶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各项费用、登报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2889元;
被告人冯俊杰、冯学江共同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各项费用、登报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12420元;
被告人邹海峰、许鸿明共同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各项费用、登报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9018元;
被告人陈晓佳、许荣海共同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各项费用、登报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8711元;
被告人周大春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各项费用、登报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15416元;
被告人郭永昌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各项费用、登报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1733元;
被告人刘欢、周伟共同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各项费用、登报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8416元;
被告人杨成刚、杨成超共同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各项费用、登报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4492元;
被告人陈晓梅、商玉田共同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各项费用、登报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4177元;
被告人荆波、秦宏伟共同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各项费用、登报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1439元;
被告人崔晓峰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各项费用、登报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673元;
被告人倪水金支付登报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535元;
被告人田荧支付登报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535元。
该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线索,并结合移送执行人移送的财产线索将(2019)吉0302刑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涉及被执行人黄宗瑶、陈细梅、王恒勋、刘欢、周伟、倪水金、冯俊杰、冯学江、邹海峰、许鸿明、陈晓佳、许荣海、周大春、郭永昌、杨成刚、杨成超、陈晓梅、商玉田、荆波、秦宏伟、田荧、崔晓峰的判决内容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傅广印名下×××长安牌汽车车籍已经委托查封,但未找到该车踪迹,未发现被执行人池凤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9)吉0302刑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涉及黄宗瑶、陈细梅、王恒勋、刘欢、周伟、倪水金、冯俊杰、冯学江、邹海峰、许鸿明、陈晓佳、许荣海、周大春、郭永昌、杨成刚、杨成超、陈晓梅、商玉田、荆波、秦宏伟、田荧、崔晓峰的财产刑执行完毕。
二、终结对傅广印的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