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513号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羊西线蜀汉路289号锦城苑A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16255X。
法定代表人:杨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弄堂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乡湖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32998647T。
法定代表人:张润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红谷滩新区胡同里餐饮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C区C4商业楼402室(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5MA37WW1A9G。
经营者:陈红美。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弄堂里餐饮有限公司、红谷滩新区胡同里餐饮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