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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开发区大诚箱包衣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8民初88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开发区大诚箱包衣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大诚箱包衣柜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88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11118Luxembour。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大诚箱包衣柜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深圳路22号。

经营者:周宗国,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大诚箱包衣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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