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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东陵区鸿福阁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92民初126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东陵区鸿福阁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区鸿福阁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26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系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东陵区鸿福阁杂货店,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白塔堡镇下深村。

经营者:李志刚。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鸿福阁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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