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8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公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丽诺客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47-4号1-1-1。
法定代表人:肖志才。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丽诺客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