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533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明村镇田新路西侧。
经营者:郑见志。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立案。
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