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62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徐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洋桥村6组。
法定代表人:徐步锦。
被告:晋州市宏顺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小樵镇小樵村。
经营者:张凌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徐氏商贸有限公司、晋州市宏顺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