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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道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81民初805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道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道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805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李道龙,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道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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