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016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地铁站D出口同方创意文化产业园1栋302。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
被告:宿迁贝之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中华小区16排1幢9号。
法定代表人:蒲成。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贝之壳商贸有限公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李霞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拟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