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1802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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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新信义商场,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埠惜路。
经营者:陈贤礼。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新信义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