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203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超达通讯有限公司: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超达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超达通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125元、执行费50元,案号为(2021)陕01执203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超达通讯有限公司账户内5175元,已将5125元转至申请执行人西安超达通讯有限公司提交的账户内,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50元已经交至本院账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203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