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辰瀛,上海国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中春,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关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中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中春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中春的银行存款1106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