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247号原告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25委华光商住广场**。
法定代表人寇桂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碧遥、邱鑫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区比优特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栾金中街**楼(原锅炉旁)。
经营者金祚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高新区比优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