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4121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梅,厦门同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秀丽,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并且履行完毕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