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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佰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11民初202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佰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常州市佰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1民初202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佰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王家巷42号。

法定代表人:顾倩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佰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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