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89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客茂隆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
经营者:真齐春。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客茂隆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客茂隆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