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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3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王伟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知民初2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伟钢,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以其已经与王伟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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