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226号之一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北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盘胥路859号F-11幢(QCE68工位)。
法定代表人:陈龙。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苏州北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