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317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李亚莉: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亚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李亚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李亚莉赔偿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2、被执行人李亚莉支付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88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6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88元,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亚莉对执行标的进行了一致确认。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亚莉银行存款10270元,扣缴执行费60元后,将剩余案款10210元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3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