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78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123号二层C108房。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南山嘴路156号二层办公室205室。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星,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婧,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优宿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居委玉泉路35号保晶丽园B栋3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潘志忠。
被申请人:广州优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1008号1709房。
法定代表人:潘志忠。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泳苗日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3号8号铺。
经营者:魏磊。
申请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优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优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泳苗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市优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优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泳苗日用品店的财产在5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为使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东莞市优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优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泳苗日用品店的财产在价值5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