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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蔡炳焕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924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蔡炳焕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蔡炳焕;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永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924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炳焕,男,199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章永远。

被告:章永远,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炳焕、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永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其与蔡炳焕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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