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62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阳金阳晓军文具经营部,经营场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世纪城福州街200号。
经营者:万明均。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金阳晓军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超额预交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