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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4民初15050号
案件名称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4民初15050号原告: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益峰,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分成款665,005.48元;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运营微信《豪侠传奇》游戏并在全部渠道下架合作游戏。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1日签订《游戏委托开发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热血传奇》(暂定名)网络游戏,原告支付开发费60万元,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由双方共享,游戏上线运营后产生的收入按双方约定比例分配。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60万元费用。

2019年,被告将定制游戏《猎魔传奇》在各渠道上线运营。

2020年1月20日,被告将微信渠道《猎魔传奇》更名为《豪侠传奇》,继续在微信渠道运营该游戏。

被告支付了至2019年10月的运营游戏分成,之后的分成未再支付。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基于取得《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许可,与被告签订《游戏委托开发协议》,委托被告再开发游戏并许可被告运营游戏取得收益。

因此,本案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本院没有管辖权。

《游戏委托开发协议》第13.2条约定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协议载明原告联系地址为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层。

故本案应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游戏委托开发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热血传奇》(暂定名)网络游戏;

开发的游戏应满足于手机端、网页端等多终端;

被告尽力完成游戏策划案及游戏的开发,包括游戏内容和全部的游戏工具;

游戏商业化运营后三年内,被告至少每隔六个月提供游戏软件更新、提高、补丁、或新版本的开发和支持工作;

原告支付开发服务费60万元,游戏上线运营后产生的收入按双方约定比例分配;

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由双方共享。

现原、被告因涉案游戏正式商业化运营后的收益分成争议而产生纠纷,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故我院没有管辖权。

虽然原、被告的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故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莲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严盈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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