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102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