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9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编号:220-87-77410,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中区漂亮女人化妆品店,原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水井巷人防公事口部。
已注销。
经营者:韩海燕,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
被告:韩海燕,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西宁市城中区漂亮女人化妆品店、韩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24日以其方已与被告韩海燕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50元,减半收取530.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余530.25元退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